徵信法律專欄
徵信法律專欄
變裝遛鳥嚇西施 苦惱戒不了
配偶撤告 效力不及相姦人
外遇相關法律
》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?


(一)刑法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,又稱和姦,所以別於強姦(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)。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,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。又因本罪為即成犯(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),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;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
(二)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。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,而與之和姦之犯罪。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,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,因無責任能力,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;反為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。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227條第三項之被害人,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。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(上述幼童)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,不成立通姦罪。






老公回心轉意外遇對象一再騷擾

中年男人的"外遇心理"

管他誰上誰下 "枕邊人最實在"

女人的煩惱

伴侶出軌 "化危機為轉機"

婚前徵信"為幸福加分

婚姻中的"絆腳石"

"真實"是婚姻的基石



公會特約律師 林振福 日夜法律諮詢
0800-245-555
Mail:gowhaw@yahoo.com.tw

如果委任人受到不法徵信社的恐嚇或傷害等事實,本公會會將該公司名稱及承辦人經歷刊登於本站。24小時申訴專線:0800-245-555
南區徵信公會 版權所有 禁止侵害,違者必究 嚴禁複製抄襲 建議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為最佳瀏覽效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