惟此種規定,含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,違反婚姻自由,甚至造成子女身份上的困擾,實際上已無維持的必要,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即刪除了民法第986條及第993條的規定,故因(相)姦罪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,與相姦者仍得結婚。因此,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,於離婚後,依現行法律的規定,並非不得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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