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個問題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7號及最高法院都表示過意見,原則上,夫妻應互負同居之義務,但夫妻之一方,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,例外的賦與該有正當理由之一方,得拒絕與他方同居之抗辯權而已,並非謂該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一方有請求與他方別居之權利。也就是說不可以直接以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夫妻分居,法律實務上針對分居只是一種抗辯權,例如夫在外納妾又要求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時,妻子可以此時自己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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